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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2023-12-01 来源:意榕旅游网

1、独创性

独创性也可以叫做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单独创作的,是作者单独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单独而成的作品。

不具备独创性,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同时,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

2、合法性

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合法性不仅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淫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如果“作品”完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创作”的,不仅不能享有著作权,而且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如果作品中部分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整个作

品具有独创性,可以就这些没有侵权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享有著作权。

3、可复制性

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口头作品也在受保护范围内。

作品著作权有专有性,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必须满足独创性,合法性以及可复制性的原则,作品需要是作者单独创作的,有作者的单独思考,是作者的劳动产物,合法性是作品受保护的前提条件,作品的内容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一、微信公众号抄袭是否侵犯著作权?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微信公众号文章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则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

1、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网络上私自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微信公众号如果采取超文本链接的方式,而且链接的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公众号,一般不认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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