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门诊报销比例
1、乡镇85%;
2、县级65%;
3、市级55%;
4、省级50%;
5、村卫生室、卫生所报销比例60%;
6、镇卫生院报销比例40%;
7、 二级医院搏小比例30%;
8、三级医院报销比例20%;
9、镇级合作医疗门诊报销限额5000元/年。
二、住院报销比例
1. 新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辅助检查项目限额报销200元;
2. 手术费起付线1000元内按照国家标准报销,超过1000元按照1000元报销;
3. 6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治疗费及护理费每天可报销10元,限额200元;
4. 各级医院报销比例为: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