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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2023-11-20 来源:意榕旅游网

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和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是劣药,构成犯罪的标准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是假药,构成犯罪的标准是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劣药主要是药品质量和效能不达标,而假药多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两罪均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健康权益。

法律分析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生产劣药罪加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生产劣药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是什么?

两罪都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两罪在犯罪的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基本都相同。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结语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若后果特别严重,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生产、销售劣药的情形包括成轻伤或重伤、造成残疾、导致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而生产劣药罪加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等。生产劣药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以及社会危害性和处罚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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