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及质检总局联合召开《全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的有关决定,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严格统一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至此结束了交通运输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超限超载运输认定不统一的问题。据了解,自2016年9月21日起,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将统一执行的超限运输认定标准为:公路货运车辆总质量最多不得超过49吨。原交通运输部门对货车超限的认定标准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质量超过10吨”的标准,即2轴车载重不得超过20吨,3轴车不得超过30吨,6轴及以上车辆不得超过55吨。这次统一执行的强制性新国家标准为:2轴车载重不得超过18吨,3轴车不得超过27吨,6轴及以上车辆不得超过49吨。为此,近期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将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专项整治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实施“一超四罚”。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违法情形严重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还将面临追踪处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此外,对于屡次超限超载的车辆,有关部门将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超限超载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