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也就是合同关系。业主交纳物业费是一项义务,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业主通过协商解决或诉讼的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以拒发门禁卡为由,胁迫业主交纳物业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建筑区域内的其它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以刷卡限制居民使用电梯服务为要挟,侵害了业主的权益。而且电梯是住宅的一部分,所有权归业主所有,物业无权设置使用障碍。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建议还是及时缴纳物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