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上需要使用身份证。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经出示执法证件可查验居民身份证。虽然门卫出于保卫和安全考虑,有查清身份的需要,但是门卫通过查看并登记身份证信息,是超过了这个“需要”的界限的,门卫强加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这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出示自已的工作证件。
第十四条 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有关单位不得扣留或者要求作为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