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犯罪分子有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这种故意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同时,这种故意还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行为以外的行为满足欲望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