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和设定程序及评价:(一)设定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1.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2.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3.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4.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5.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二)设定程序及评价:1.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及采纳意见的情况;2. 评价: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