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规定是什么?包括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阶段。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环节。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事实条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必须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法律条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作出。没有被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前一段时间内,将执行决定送达义务人。
告诫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执法机关向义务人发出告诫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告诫期满后,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
行政执法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行决定。
二、如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构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从实际情况出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1. 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2. 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3. 当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机构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4. 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5. 需要有关单位、机构协助执行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构予以协助。
6. 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构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7. 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构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共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由行政机构下达行政裁决书;然后在告诫期满后,行为人依然不执行行政机构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按其中的要求履行义务,行政机构是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需要采用强制手段使被处罚者履行义务;最后是对于那些依然不履行义务的被处罚者,可以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