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行政机关做出决定后,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强制其履行义务。这个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后,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行政处理案转化为执行案。专门机构受理执行案后,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告诫:当相对人不履行公法上的义务时,行政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向相对人发出通知,期待其自觉履行,并告知其如不自觉履行义务将产生不利法律后果。告诫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开始和核心部分。三、申辩与陈述:相对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四、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告诫后,相对人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五、执行:在执行开始时,执行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并出示执行依据,并详细说明情况,争取相对人的配合。根据相对人的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适当的执行手段。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邀请相对人到场。详细制作执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