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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有哪些?

2024-01-20 来源:意榕旅游网

长期股权投资的基本特点包括:持有股权长期控制或重大影响、风险较大且无法随意抽回。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股权转让形式有内部转让和向外转让,内部转让需经过股东过半数同意,未答复或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股权。

法律分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基本特点都有什么

1、长期股权投资的基本特点都有:

(1)长期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能够控制被投资公司或者存在重大影响;

(2)风险较大,被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的,投资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3)长期股权投资无法随意抽回。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股权转让具体有哪些形式

股权转让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内部转让和向外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拓展延伸

长期股权投资的优势和风险有哪些?

长期股权投资的优势包括稳定的长期回报、参与企业决策、资本增值潜力大等。首先,长期股权投资可带来稳定的长期回报,相比于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能够享受企业的持续增长和分红。其次,持有股权意味着投资者可以参与企业的决策过程,发表意见并影响企业发展方向。此外,长期股权投资还具备资本增值潜力,当企业业绩提升时,股权价值也会随之增长。然而,长期股权投资也存在风险。市场波动、经济衰退、公司经营不善等因素可能导致股权价值下降。此外,股权投资的流动性较差,难以迅速变现。因此,投资者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需要谨慎评估风险与收益,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结语

长期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持有股权、风险较大、无法随意抽回等基本特点,其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股权转让的形式包括内部转让和向外转让,内部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外部转让需征求其他股东同意或半数以上不同意的股东购买。长期股权投资的优势在于稳定的长期回报、参与企业决策、资本增值潜力大等,但也存在市场波动、经济衰退、流动性差等风险。因此,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需谨慎评估风险与收益,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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