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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罚收容教养所中的吸毒犯?

2024-01-21 来源:意榕旅游网

在吸收犯的情况下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论处。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为一罪处理。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1、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2、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案例】张某中共党员某国有公司生产部主任。李某中共党员该公司经理。2016年3月李某让张某弄一张电力安装的发票张某应允。张某伪造了一张45万元某电力安装公司普通发票并在发票上伪造了该公司印章。李某用该发票在单位报销了4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对张某私刻印章伪造发票事宜并不知情(李某案件另案处理)。【解析】张某涉嫌伪造印章犯罪和伪造发票犯罪。张某私刻公司印章行为与伪造发票行为是吸收关系依照伪造发票行为处断。

牵连犯和吸收犯如何区分的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牵连犯和吸收犯怎样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想象竞合犯也是吸收犯吗

1、不是2、想象竞合犯与吸收犯有以下区别:(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想象竞合犯是单个行为。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想象竞合犯必定侵犯了多个客体。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7)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我国刑法理论界主张对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犯重婚罪如何处罚

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盗窃罪应当如何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该内容由 贾彬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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