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就其社会内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其构成要素有三项:
(1)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内容;
(3)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意志作用于社会关系,借以保证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按照不同标准,法律关系的种类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隶属法律关系;积极型法律关系,消极型法律关系;简单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关系;以及各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等。
一、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一、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在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教师与学生具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四、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
二、劳动关系成立需要满足什么要件
劳动关系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主体,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客体,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
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
行为,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
3、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