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劳动合同到期的,会自动顺延到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将按国家工伤保险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法律分析
怀孕期劳动合同到期的,会自动顺延到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拓展延伸
劳务派遣工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后的权益保障措施
劳务派遣工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后的权益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工在怀孕期间享有合同终止后的产假权益,雇主应按规定支付产假津贴。其次,劳务派遣工在合同到期后,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以缓解经济压力。此外,劳务派遣工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雇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最后,劳务派遣工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寻求法律支持和建议。总之,劳务派遣工在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后,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享受相应的保障措施。
结语
怀孕期劳动合同到期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同会自动顺延直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然而,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的终止将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务派遣工在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后的权益保障措施,包括产假津贴、失业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和法律咨询等,劳务派遣工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享受相应的保障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