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 七十周岁以上的;4.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