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2.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4.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此外,属于行政处罚的主要有以下种类:1. 警告;2. 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3. 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4. 行政拘留。《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同时,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