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签名或捺手印,且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或复印件。2. 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资料。如果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3. 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需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4. 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如果没有执行金额的,执行费用为每件五十元至五百元;如果执行金额尚不足一万元的,执行费用为每件五十元;执行金额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执行费用按照1.5%交纳;执行金额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费用按照1%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