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避让校车扣3分,具体规定如下:
1、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2、在校车上停车的学生,应当停在道路右侧,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开启停车标志。校车停靠在同方路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候,不得超车。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车时,公交停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候,其他行驶车道内的机动车应当减速,在校车后方等候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记3分:
(1)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七座以上客车以及其他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客车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除校车、中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3)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4)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5)驾驶机动车,在前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7)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或者避让行人的;
(8)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9)驾驶载货汽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10)驾驶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的;
(11)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示标志的;
(12)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道路客车、旅游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13)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4)连续驾驶货车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
(15)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