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征税范围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