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基本医保是指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所提供给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医疗技术。医学诊疗技术是不断发展的,一些高新技术和药品往往需要支付高额费用。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而又确定了过高的保障水平,势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超支“出险”,使医疗保险制度无法运行,结果是广大职工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