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特征有: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普适性。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规制。
一、设立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一人股东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更易发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
二、法律规定什么是公司法人
法律规定的公司法人,指的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且能够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组织。且若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用,而股东无法证明不存在混同的,公司法人在此时丧失法人人格,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公司设立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则是指公司在实质上依公司法组织设立,完成申请设立登记程序,经登记机关审核发给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
2、性质不同:公司的设立,系为组织公司之发起人之设立行为,有法律行为,亦有非法律行为;有民事法律行为,亦有受动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公司的成立则不是一种行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是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
3、效力不同:公司在成立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称的排它使用权等,而公司设立则无上述人格和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