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管理一般就是HR需要指导和关心的工作内容,其中绩效考核则是绩效管理的核心问题,同时不少公司也会因为试用期就开始绩效考核。以案说法——试用期内绩效考核不合格等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吗案情介绍:武先生被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录用,双方订立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内公司每月进行绩效考核,若考核不合格超过两次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武先生对该考核方式和流程并无异议,按照考核要求每月完成绩效考核,后武先生所领导的IT研发团队人员流动性大、开发进程屡次延后,严重影响了业务部门的市场推进,导致其入职后每月的绩效考核均不合格。公司的管理层经研究后,认为武先生在试用期内每月绩效考核不合格,已不适合担任IT部门总监职务,决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武先生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案例分析:案例中,公司与武先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内公司每月进行绩效考核,若考核不合格超过两次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就是对“录用条件”的具体化,使录用条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针对的是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明确具体;之后的绩效考核规则员工认定并遵照执行对考核结果亦无异议;劳动合同中试用期解除的约定是对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规定的具体化,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