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首先,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申请复议。其次,被害人还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这三种救济方式并无先后顺序的强制性要求,被害人可以择一选择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