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年同抵字第号抵押权人: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抵押人:(以下称乙方)根据甲方与(下称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年同保字第号《委托担保服务合同》(下称担保合同)和甲方与(下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抵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数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
二、反担保抵押物:乙方愿意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的百分之。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附后)载明,该《抵押物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二)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三)甲方为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四、其他特约事项:
(一)乙方承担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和抵押物评估、登记、鉴定、保险、保管等涉及的费用,其相关产权证书和全部法律文件由甲方保管。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投保期限要长于担保期限六个月。抵押物保险的相关单据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若抵押物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同意甲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甲方存入指定的帐户;
2、如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乙方;
3、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承担代偿责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借款人向甲方清偿债务。若甲方认为所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担保其债权,乙方应在15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当抵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与降低部分价值相当的抵押物,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四)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赠与、转让、出租、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五)抵押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抵押物,负责抵押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