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可以管刑事案件。
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
第三条 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刑事案件:
(1)故意杀人案;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
(3)强奸案;
(4)抢劫案;
(5)绑架案;
(6)贩卖毒品案;
(7)放火案;
(8)爆炸案;
(9)投放危险物质案;
(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对发生在辖区内、已查明属于上述十一类刑事案件的,应按照《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办理,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第五条 治安情况复杂、警力较为充足的大中城市和县城镇派出所,可以成立专业办案队伍,负责承担治安案件和第2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办理任务。警力较少的小城镇、建制乡派出所或5人以下派出所,原则上只设办案工作岗位,不另设专业办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