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农转非后原则上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上房屋仍归其所有的,基于房地一体原则,房屋所有人可以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户口已迁出但户内仍有亲属的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出台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征收农村房屋,对房屋进行了补偿,也就是对房屋下边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补偿,因此不再单独对宅基地补偿。但是一些地方农村房屋修建的层数较多,于是就出现了宅基地面积小,房屋面积大的情况,为降低拆迁成本,拆迁方将房屋评估一个较低价格,然后再对宅基地进行单独补偿,这种补偿方案,看起来房地都有补偿,实际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补偿甚至可能低于只补偿房屋的方式。还有一种情况会对宅基地单独补偿,就是被征收人已经取得了宅基地,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建房就遇到征地拆迁,这个时候,由于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所以,要对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补偿,这种情况下,要么重新安排一块面积差不多的宅基地,要么按照农村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老人去世后,土地宅基地房屋怎么归属
农村老人去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由其子女继承。
但需要注意,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发生继承,只有在继承农村房屋的同时对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发生继承,遵循房地一体原则。
且不只是农村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也可以继承父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三、农村房屋拆迁,有户口,家里无房屋怎么补偿
户口迁出后,原则上是不能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也无法再进行改建、扩建,只能对房屋进行必要的加固和修缮,而房屋自然倒塌之后,宅基地就收归村里了。遇到拆迁的时候,这类房屋拆迁也只能享受到拆迁补偿,无法获得农村村民才有资格享受到的安置补偿,一般来说是按照房屋建造成本价结合成新价来补偿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