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临时股东大会是指根据法定原因在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临时召开的不定期股东大会,以决定需要股东临时表决的公司重大事项。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法律原因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间。股份有限公司成员为董事会5人至19人。因此,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5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2、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总共持有公司股份10%上述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一般投资者更关注的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包括主要股东变更、收购兼并、主要人员变更、股利政策调整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