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由于双方没有同居,对于男方给女方过的彩礼款一般按赠与性质认定,有些财产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的,是双方或一方父母赠与两个要结婚的年轻人的。有的是为了让年轻人安家过日子用的,所以过的彩礼数额较大、这个赠与的条件——结婚,一旦不成立时,女方应适当返还彩礼。而对于数额较少的,则不予返还。、造成女方怀孕及严重的流产后人身损害,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这部分损失应考虑由男方适当承担。或者在女方返还的礼金中扣除赔偿款和营养费用等。因为双方已经举行了婚姻,并共同生活,双方在“结婚”同居过程中,女方可能将男方所过的彩礼已经为结婚支出了不少,而且双方的“结婚”同居目的已经实现,且女方在同居过程中还有了身孕,虽然可能双方当时因为不到婚龄或其他什么原因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这不影响双方已经形成了实际的同居关系,这时的彩礼金性质就是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只能将剩余部分平均分割。而不能按婚约财产返还。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按无偿赠与行为处理,承认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所赠与的财物归受赠人所有,不予返还,这也是本案处理中受诉人民法院内部一部分同志的观点;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婚约在我国虽然不受法律保护,可由当事人自行解除,但婚约缔结后男女双方互赠的财产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具有特殊性,是附条件的赠与,因此,婚约一旦解除,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不生效,互赠财产当然应当返还,这也是受诉人民法院内部一些同志的观点,而且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基本上采纳了这一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