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2012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所以,女职工可以与单位协商哺乳期,是一次性享受哺乳期还是每天享受哺乳期。合并一次性享受哺乳期单位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但是女职工依法享有哺乳时间,是强制性规定。
另外,像《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