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退款权:健身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无论服务是否符合约定,消费者无权提出异议。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并要求退款。
法律分析
健身卡可以退。签订合同之后就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受合同内容约束。一般健身合同中都会有诸如“如您加入的会馆关闭以致无法再向您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会员服务,您可以解除合同,除此之外,会员不能因任何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条款因限制了您的主要权利,可认定为格式条款,这个条款也可以作这样的理解:不管对方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标准,是否符合约定,规定你无权提出异议,存在强迫消费的嫌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其为格式条款,认定无效,要求退还卡上未消费的钱款。
拓展延伸
退款政策及要求:养生馆办卡后是否可申请退款?
根据养生馆的退款政策,您在办理卡片后是否可以申请退款取决于具体的规定。建议您查阅养生馆的卡片办理合同或相关条款,以了解退款政策的具体要求。通常情况下,如果您在办理卡片后的一定时间内提出退款申请,并符合退款条件,如未使用过任何服务或在特定期限内取消卡片,养生馆可能会考虑退款。然而,具体的退款政策和要求会因养生馆而异,因此建议您直接与养生馆的客服部门联系,详细了解退款流程和所需文件。请注意,退款申请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可能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结语
退款政策因养生馆而异,具体退款条件和要求请查阅合同或相关条款。如符合条件,您可在一定时间内提出退款申请,养生馆可能会考虑退还未消费金额。建议直接联系养生馆客服,了解详细退款流程和所需文件。请注意,退款申请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可能收取手续费。维护您的权益,合法合理地申请退款。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登记考核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二)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并留存相关证据,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三)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四)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发卡银行应当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五)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除遵守(一)至(四)条的相关规定外,必须留存清晰的录音资料,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