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胸椎骨折伤残鉴定标准: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为五级;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为八级;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为九级;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为十级。
2.胸椎骨折伤残鉴定的赔偿:按照不同的等级,赔偿费用不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为工伤另外可以索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反之,则不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遭受到身体损害但没有因伤致残,可以同时索要医疗费(实报实销,以单据为准)、误工费(伤者每日收入X自受伤日到鉴定结论下发之日)、护理费(住院时间X护理人员每日收入)、交通费(根据单据,实报实销)、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x住院天数)、必要的营养费;如果因伤致残了,可以索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当年的年平均工资x被抚养人需要抚养年数,以伤者受伤前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相应的,还有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伤残级别,以1000元为起点,最高2万元)。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5.5.2规定:五级条款系列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5.8.2规定:八级条款系列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5.9.2规定:九级条款系列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5.10.2规定:十级条款系列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