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刑事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才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构成本罪的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必须是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工人,也包括管理人员。
2、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铁路运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行为人违反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各种规章和制度,包括交通法规、技术操作规程、运输管理工作制度等。如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不按时发出火车进出站信号、值班时睡觉等等,造成了铁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火车倾覆、出轨、撞车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机车毁坏以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不包括列车晚点不能正点发车或到达等非安全事故。
3、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造成了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客观行为是什么
1、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同时,由于这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了铁-路运营事故的发生。如果运营事故不是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引起,则行为人不负处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超速行驶、错扳道岔、错发信号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过道口未鸣笛示警、扳道员不按时扳道岔、岔道口不减速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条所称“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员重伤、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以致酿成运营事故;明知列车关键部件有失灵危险,仍继续驾驶,以致造成运营事故,等等。“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