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刘某,男,33岁,汉族,原个体运输户,住*市*区鱼*路*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长某,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市*区*路*号。
诉讼请求
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64154.40元。
事实和理由
1998年6月13日晨,原告人从宝岭驾车去明光,途中王-光驾驶的农用车多次故意挡住前方去路,原告人多次鸣笛示意让路,王-光均置之不理。双方遂发生纠纷。王-光邀约被告人长某,共同殴打原告人,其中,长某用扁担砍中原告人头部,致原告人硬脑膜外出血,颅骨骨折。经某市法医学会鉴定,伤害程度为重伤。某市法医验伤所鉴定伤残等级为6级。原告人住院抢救16天,出院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11174.40元,差旅费500元。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已由某市*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长某故意伤害原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原告人医疗费11174.40元,差旅费500元,护理费1220元,营养费1060元,误工费10600元(含停止运营的损失费),伤残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