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具体又分为经济签证、技术签证、工期签证、隐蔽签证等,其中不涉及合同价款和工期变更的技术签证一般并无转化为索赔的必要和可能,故下文对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的相互转化分析中,不包括前述技术签证。
1、对于未发生或未履行完毕的事项,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无关,如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前所进行的签证,应属补充协议,并不涉及工程索赔的问题。
2、对于已发生或履行完毕的事项,需分情况讨论。因现实中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申请,故下述第
(3)项至第
(7)项以承包人提出索赔为例进行分析:
(1)工程签证对提出期限未作必要限制的,只要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签证申请,则进入签证
审批程序。上述合理期限应从签证事件发生的当时起算,避免因签证事件的相关证据无法获取而损害签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2)工程签证要求在适当期限提出的,若一方逾期未提出相应的签证要求,则无法再主张签证;如果在索赔期限内,则可转化为工程索赔。
(3)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申请的,发包人明确表示认可且签证要件齐全、形式合法的,为有效签证,作为主合同的补充,直接成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4)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申请而发包人未予答复或迟延答复的,若合同对发包人审核签证的期限有明确约定,且约定了如发包人逾期未答复或迟延答复即视为同意该签证的,则该签证申请即转化为有效的签证。
(5)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申请的,发包人若表示只认可该申请的一部分,如只认可亊实,但不认可价款的,就认可部分达成的签证为有效签证。承包人可就发包人不认可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工程索赔。
(6)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申请,签证主体或内容不适格的,如现场签证一般需要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现场签证的内容也应该具体明确、便于计量。
(7)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中请的,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予认可的,签证无法达成。承包人可就此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索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