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金额是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出借人足额提供借款(本金)是其主要的义务。
但实践中部分出借人往往借助其优势地位,以行规等理由在出借行为中预先扣除利息。那么这种行为是否被法律允许呢?
【案情简介】
被告张三与原告李四达成借款协议,被告张三向原告李四借款本金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两个月,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同日,原告李四只给付了被告张三本金18800元(在付本金时扣除了两个月的利息1200元)。
当时被告张三给原告李四出具了20,000元的借据,未在借据中体现利息(在借据中注明利息已扣除)。逾期后被告张三又给付了原告李四两个月的利息600元,后未再给付利息和本金。
庭审中,被告张三称共给付两次利息,除了这600元,还给过一次利息1200元,但原告不认可被告给过1200元的利息,只承认给过600元,被告未向法庭提供其给付1200元利息的证据。
法院判决:
(1)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四借款本金18,8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执行之日(执行利息时应扣除被告张三已付的利息600元);
(2)驳回原告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实质上是出借人减少了出借金额,变相提高了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以上规定明确了如何解决在本金中直接扣除利息的问题,但放贷者在借贷时让借款人直接出具的借据数额是借款数额,看不出扣除了利息,因此,就需要借贷者注重收集和保护证据,以便在今后的诉讼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