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仲裁不服应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但须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劳动争议为以下两种: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如果是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或者是用人单位对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的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话,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劳动仲裁是终审还是一审
一般情况下,我国对劳动纠纷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发生劳动纠纷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当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即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不受此限制,仍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对于工伤赔偿是最终裁决吗
劳动仲裁对于工伤赔偿是最终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限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不超出当地月最低薪水准则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准则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背法定流程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虚构的;
(五)另一方当事人掩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人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做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