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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与本担保的定义及区别

2023-09-29 来源:意榕旅游网

反担保与担保的联系在于反担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担保人为主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而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在于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反担保只限于约定担保,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债务人并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合同维系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分析

一、反*保与担保的联系表现为:

1、反*保中的的以人为担保中的担保第三人;

2、反*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担保关系不能效存在,反*保关系也就不能有效存在;

3、反*保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担保,其生效的条件是担保人在担保中为主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

二、反*保与担保的区别主要为:

1、反*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本担保人;反*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反*保仅限于约定担保;反*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

2、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保。但反*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3、反*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

4、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5、反*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6、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

7、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结语

反担保与担保密切相关,反担保是以担保为前提,如果担保关系无效,反担保关系也无效。反担保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担保,其生效条件是担保人为主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与担保相比,反担保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只限于约定担保,并担保原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是一种转移担保风险的措施,与担保本质上无差别。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维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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