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