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辞退员工需遵循以下手续:与员工和平沟通,办理辞退手续,要求移交工作和资料,离职不延误,打卡结算工资,及时告知相关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如病伤不适合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否则需支付一个月工资。部分地方性法规还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时提前30日通知员工。
法律分析
一、单位辞退员工需要什么相关手续?
1,建议与当事人和平沟通好,然后再办理相关辞退手续。
2,要求对方在规定时间内马上移交手中相关工作和资料、财务等等,确保不要有遗漏(相关工作牌等一切只要与工作单位有关的东西全部上缴);
3,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工作单位,不得延误;
4,如涉及到工资等相关费用等,用打卡的形式予以打卡结算清楚;
5,及时与客户等沟通,并将该人员已离职的消息告知对方,确保公司不受任何损失。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况
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医疗期满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通知义务,则需要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的,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结语
在单位辞退员工时,应与当事人和平沟通,并办理相关手续。要求对方及时移交工作和资料,确保不遗漏。在离开工作岗位和单位时,要按规定时间离开,不延误。涉及工资等费用时,应以打卡形式结算清楚。同时,及时与客户沟通,告知对方该员工已离职,以保证公司不受损失。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不续签也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