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未标识生产日期的,工商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没收并处于罚款。具体如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并保证其产品或者其产品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要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