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进行,这就是债务的代为清偿制度。鉴于债务人亲自清偿往往是债权人的意愿或者法律的规定,因此代为清偿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时才被允许:
(一)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债务属于专属型的,则不允许进行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者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者代为清偿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四)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对于这一点,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第一,如果是清偿人的错误,误以为是自己的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第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仅在其超过自己未来负担的给付义务而为清偿的范围内,才构成代为清偿。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第三人代为清偿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经债权人同意后,是不以债务人是否同意有生效条件的,债务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在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以基于两种解释:
一是债权债务向第三人转移,即第三人在受让债务后履行了债务,取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
二是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无论基于何种理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都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条件,只要求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债权人无异议,债务人以该行为未经其同意而提出异议,该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清偿行为对债务人生效;但如债务人以未获通知为由提出异议的,如果属实,则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其债务吗
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其债务,但代为清偿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时才被允许:
(一)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四)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