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委会没有权利截留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是依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程序,由征收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补偿金,被征收人具有合法的收款权益。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占土地补偿款,更不能以此为个人或集体谋取私利。如果村委会存在截留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土地使用权是指:
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授予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收益、管理、处置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授予,一般是通过出让、划拨、转让等方式实现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20年至70年不等,期限结束后可以续期。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土地使用者有权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经营和流转,但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不得转让给不符合规定的人或单位。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以享有土地的使用、收益权,但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也不得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出售、赠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一)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四)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