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失踪,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确定其为失踪人,之后再确定其财产代管人,由其财产代管人用失踪人的财产来归还债务。但一般只有符合失踪满两年等情形,才能申请法院宣告他人失踪。
一、欠钱不还找不到人了怎么办
欠钱不还找不到人的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公告期届满后债务人不应诉的,法院会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找不到债务人,法院仍可以经过债权人的申请,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以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该债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其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二、如果私人贷款人跑了怎么办
1、对于债务人逃跑了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讨欠款。
(1)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2)我国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3)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4)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5)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
(6)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
(7)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8)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
(9)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三、对方欠钱不还找不到人怎么办
如果债务人拒绝还债,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但是起诉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很多债务人通过失踪的方式躲过诉讼时效期,实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因此为了保障债权,对债务人失踪这种情况有以下救济方法:
(一)债务人失踪不到两年
延长诉讼时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同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由此可知,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延长诉讼时效,避免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受保护。
(二)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
如果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宣告失踪。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应该是债务人的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宣告失踪后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