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因房价上涨毁约应按法律规定处理。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如果开发商未能与买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定金规定处理。购房者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开发商责任。若认购书已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且已收购房款,则购房者可主张认购书为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如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他人,购房者可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开发商因房价上涨毁约该如何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通过认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此,买方遇到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无理解约的,可据此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开发商责任。
如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已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而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取购房款的,则建议购房者在保护自身权益时,可向法院主张将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如开发商已将房屋另卖他人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结语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开发商因房价上涨毁约,买方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开发商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已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已按约定收取购房款,则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或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购房者应保护自身权益,可向法院主张将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购房时应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