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版《种子法》加大了对假种子生产者的惩罚力度,包括罚款和吊销许可证。对生产劣种子的惩罚也有所提高。同时,法律明确了农民可以向种子经销商或生产者索赔。
法律分析
2016最新版《种子法》加大了假种子生产者的惩罚力度:生产假种子最高可处货物价值金额20倍罚款,并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劣种子最高可处货物价值金额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将面临5年时间的从业禁止期,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了方便农民索赔,也明确了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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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现行的《种子法》中,种子质量共有4个指标: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只有这4个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种子质量才合格,并且品种通过国家或省审定,适应本地种植才能销售给农户。
2、造成农作物减产的原因有很多;一是种子质量不合格;二是气候异常,在农作物某个生长阶段遇到特殊气候,给生长发育带来伤害;三是农户种植管理因素可能有问题,如播种、施肥、水分、病虫防治等等。
3、如你能确定是劣质种子造成减产,可以直接找种子经销商协商按《种子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如果达不到目的,可以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4、如果你与种子经销商对减产原因有分歧,可以直接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县或县级以上)提出申请,对种子质量和减产原因进行鉴定。
结语
根据《种子法》的最新版,对于生产假种子和劣种子的惩罚力度有了明显加大。最高可处货物价值金额20倍罚款,并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于生产劣种子的情况,最高可处货物价值金额10倍罚款,并且情节严重者将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此外,对于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将面临5年时间的从业禁止期。对于农民索赔方面,也明确了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
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