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的区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区别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三)洗钱罪的其他方法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什么叫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