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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承兑罪刑事责任的追究与法律规定

来源:意榕旅游网

骗取票据承兑罪的刑事责任及立案标准:自然人犯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对单位判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也处罚。立案标准为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行为人需通过欺骗手段使付款人产生错误认识,金融机构应按规程进行合理审查。

法律分析

一、骗取票据承兑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1、自然人犯骗取票据承兑罪的,一般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骗取票据承兑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包含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这一选择性罪名当中。如果行为人向同一被害人,或不同被害人分别实施了骗取贷款、骗取票据承兑、骗取金融票证的行为的,仍应按本罪论处,并以案发时累计的犯罪数额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骗取票据承兑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2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为人实施的欺骗手段,应当能够使付款人对出票人是否符合承兑业务要求,产生相应的错误认识。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经营存在的风险,也推动了相应的行业风险控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如果处置涉案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按照有关机制、规程的要求,对出票人的资信能力等因素作合理审查,则难以将这种情况与进行了合理审查却仍然被骗的情况相等同。

结语

骗取票据承兑罪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根据犯罪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判决。自然人犯罪一般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判处较长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则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立案标准是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2条,当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时,应立案追诉。行为人的欺骗手段应能使付款人产生错误认识。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加强风险控制机制,严格审查出票人的资信能力,以避免被骗情况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行使期限的准据法】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三条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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