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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劳动关系确认问题

2023-10-12 来源:意榕旅游网

根据相关规定,即使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受到损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只能由甲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赔偿李某的工伤。因此,李某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并要求甲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标准进行赔偿。

法律分析

李某于2014年1月到乙公司的建筑工地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在工作时受伤要求工伤认定,但乙公司拒绝,李某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以便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仲裁委审理后发现,乙公司并无用工资质,工程是甲公司非法转包给乙公司的。故仲裁委裁决李某与乙公司无劳动关系。

那么,李某要如何获得工伤赔偿?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而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该条规定也表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上述两条规定的本意并不是要在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和发包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由违法发包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对该劳动者予以一种特殊救济。

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由于乙公司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只能由甲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依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李某可以自己做司法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要求甲公司按工伤保险标准赔偿。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乙公司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只能由甲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依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因此,李某可以自行进行司法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要求甲公司按工伤保险标准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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