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无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情节轻重,就涉嫌非法拘禁罪。但是司法实践中,拘禁的时间、情节、危害结果都是定罪与量刑的必须因素,对于非法拘禁罪的标准,比较可靠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 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拘禁多久算非法拘禁罪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才达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如果犯罪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但时间没有超过24小时的,一般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非法拘禁多少小时算犯罪
关于非法拘禁多少小时算犯罪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非法拘禁多少小时算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应予立案。
根据《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都需要持续时长达到24小时以上。
作为普通人实施非法拘禁他人而构成犯罪的,一般情况下持续时间也应当达到24小时以上。
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导致被拘禁者死亡的情形,行为人最终被定什么罪,与非法拘禁过程中以何种手段致人死亡有关,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非法拘禁手段致人死亡,定非法拘禁罪
以非法拘禁本身的拘禁手段致人死亡,即指如捆绑过程中致他人呼吸不畅、窒息死亡,或在低温场所拘禁中致他人失温而死,或长时间致他人无法进食而导致饿死等情形。
一般在该种情形中,行为人对被拘禁人的死亡往往出于过失、没有预料到发生被拘禁人死亡的情形,要么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要么过于轻信能过避免被拘禁人员的死亡,结果最终发生了被拘禁人员死亡的结果。
因拘禁手段直接导致被拘禁人员的死亡,该死亡结果归因于非法拘禁本身,因此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定罪量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杀人手段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使用故意伤害手段致人死亡,定故意伤害罪
该种情形下,行为人的手段已经远超出拘禁手段本身的暴力,而上升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暴力手段。一般应当从行为人实施的手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其手段的杀伤力、致命性,如使用的致命性器械——刀、铁质棍棒,或打击部位为人体脆弱、容易致死部位——头部、心脏,或短频、多次、持续性实施故意伤害等等,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如果行为人以伤害故意,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行为人以杀害故意,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适用于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但对于14-16周岁的人,在非法拘禁中致人死亡的,仅对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两种情况承担刑事责任;12-14周岁的人,在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也仅对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两种情况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非法拘禁罪,刑法中特别注明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处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拘禁指的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如果再拘禁过程中被殴打致轻伤或致死,则直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相关内容: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标准
非法拘禁,顾名思义就是用不合法的手段拘押、禁闭他人,限制他人的人生自由的行为。因为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罪基本的权利,若非法剥夺就构成犯罪了。那么大家知道非法拘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
(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非法拘禁罪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提醒,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若还想了解其他方面的的,例如非法拘禁罪的量刑,可以到优律师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
非法拘禁多长时间算犯罪
一般非法拘禁24小时以上算犯罪,但如果在非法拘禁的时候有以下这些行为的,也会构成犯罪,此时就不需要满足拘禁24个小时以上的条件了: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2、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3、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4、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6、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拘禁罪构成犯罪的拘禁期限是多久
非法拘禁不论时间,只要采取拘禁的行为或手段就构成非法拘禁。另外有其他情节还要具体分析。非法拘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非法拘禁多久才算构成犯罪?
关于非法拘禁多久才算构成犯罪?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非法拘禁多久才算构成犯罪?
非法拘禁二十四小时以上,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是什么?
1、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包括主体要件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等。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虽然现行法明确规定了非法拘禁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并非所有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的公民,都一定会被认定为犯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具体达到什么车程度才被认定为是犯罪,则需要法院审理纠纷案件后确定。
相关内容: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标准
非法拘禁,顾名思义就是用不合法的手段拘押、禁闭他人,限制他人的人生自由的行为。因为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罪基本的权利,若非法剥夺就构成犯罪了。那么大家知道非法拘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
(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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