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采取直接到江北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商窗口方式提交申请。
1、申请人依法申领、报送《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2、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不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需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5、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6、发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